第八条

已废止

建筑物、场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确实需要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