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非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工程拟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得使用;对已经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