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