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五)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