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