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以代销、租赁、联营等形式生产、销售该产品或者为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标识、标志及附有标识、标志的包装物、铭牌以及传授、提供生产方法、生产技术和资料等便利条件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持有、储存本办法禁止销售的产品数量超过合理自用数一倍以上、拒不如实提供其来源及有关情况的,按违法销售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