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条件,满足质量检验要求。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签发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为不合格产品和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明。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