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