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招手停车、预订供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为乘客提供安全、迅速、准点、方便、舒适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