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资质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