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可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