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可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