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五章 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参保人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告知有关生育医疗服务是否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收费明细情况,不得违背参保人意愿提供自费药品、诊疗服务,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生育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参保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