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对食盐实行储备制度。食盐生产、批发单位应当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保持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应当将食盐作为必备商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