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禁止在食盐市场销售下列产品: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擅自销售的非加碘盐;

(六)其他非食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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