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在食盐市场销售下列产品:(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擅自销售的非加碘盐;(六)其他非食盐产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