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批发卫生许可证。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食盐批发单位必须按照批发许可证规定的渠道及销售范围购销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必须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