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八条有效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至5年对全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进行核定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足额配备教师,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