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或者本办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