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民办学校未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违法解除聘任合同或者拖欠教师工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