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推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