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公办学校教师的身体健康检查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体健康检查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