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其他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凡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