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四十九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从价从量的原则计征。采矿权人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凭证;采矿权人不能提供的,负责征收的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消耗鉴定和价格鉴定结果,核定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