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九条已修改实施勘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前,应当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工作实施方案。使用财政性资金出资勘查的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