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意见。调动具有初级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应当征求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统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由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接替,并且须办清交接手续。统计检查员调离统计检查监督岗位时,应当交回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