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乡(镇)、街道应当吸收管辖范围内部分直属单位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组(站),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人员的领导。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