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十五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