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检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