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计量监督检查职权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的计量监督员在场,并按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