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必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后方可执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