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不得出租、转让、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得损坏城市市政设施。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及时拆除和清理,损坏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道路占用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