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