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不能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并对利用废弃物的单位给予装运补助费。排废单位向利废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废弃物,排废单位可向利废单位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