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不能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并对利用废弃物的单位给予装运补助费。

排废单位向利废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废弃物,排废单位可向利废单位收取一定的加工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