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将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的综合利用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