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划定第九条已废止划定的蔬菜基地应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