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土地、计划、规划、农垦、城建、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