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