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被拆迁人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并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被拆迁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成本价结算取得产权。前款规定的被拆迁人无力购买的,经本人申请且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以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后,再按廉租房租金标准出租给被拆迁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