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被拆迁人后,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