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被拆迁人后,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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