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所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