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