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