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