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