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促进就业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