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自身业务,明确本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