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自身业务,明确本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