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易于执行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