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在封山和封沙育林地、更新造林地和其他幼林地,进行砍柴、放牧、毁林开荒及其他毁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损坏林业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