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交还的,按非法侵占林处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