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限额采伐与木材运输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并指导铁路、公路、煤炭、部队等行业和部门,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其采伐限额在本地采伐总限额之内进行管理。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依法确定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5年总量控制,年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禁止采伐的林木不得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